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8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13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1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爰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受刑人甲○○係於95年7月18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5月18日以96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嘉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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