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9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245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附表所列二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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