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累犯更定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5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之2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又犯竊盜罪,經鈞院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五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受刑人前開二罪均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依法應合併處罰,爰提出聲請。
二、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受刑人如欲聲請定應執行刑,則依上述法律規定,應請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受刑人逕向本院聲請,顯與前揭法律規定有違。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尚乏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