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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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定庸(原名張書崴)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定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定庸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84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246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65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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