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958號聲請人 卓黃燈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如意 (原名: 林麗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票號0071-4支本票金額為441000元(請填載本院之附表,詳載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