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 簡易庭 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簡更一字第4號
原告 梁永隆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林錦龍 (即林炎輝之承受訴訟人)
林錦虎 (即林炎輝之承受訴訟人)
林錦進 (即林炎輝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芬 (即林炎輝之承受訴訟人)
梁侯澤
梁侯杰
陳 林碧玉
林芓宏
林 皆宏
劉俊廷 (兼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劉靜文 (兼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周林念紅 (兼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林英蓉 (兼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嫻 (兼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林江慎 (兼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林錦銅 (兼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施 孔慨籍 設雲林縣○○市○○路00號(雲○○○○○○○○)(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莊施阿煩
鍾 施金枝
林梁樟
鐘梁榴
梁 盧雪霞
梁琬玲 (兼梁林夜合之承受訴訟人)
張 梁玉美
梁林糖
許 黃麗華
黃瀞慧 (黃許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泉瑀 (黃許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啓銜 (黃許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志明 (黃許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林濰銨 (兼被告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林淂維 (兼林雪梨之承受訴訟人)
林炳祥 (林水上之承受訴訟人)
林炳堯 (林水上之承受訴訟人)
林梅婷 (林水上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4號發回更審,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b○○、e○○、g○○、f○○應就被繼承人 梁林美 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A○○、r○○應就被繼承人 林江南 所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亥○○、戌○○、天○○應就被繼承人 林麗花 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辰○○即林木山遺產管理人應就被繼承人林木山所遺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抵押權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
被告F○○、j○○、Z○○、X○○、G○○、黃子芸律師即梁棟樑之遺產管理人、a○○、V○○、H○○○應就被繼承人 梁林邁 所遺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子芸律師即梁棟樑之遺產管理人應就被繼承人梁棟樑所遺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抵押權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
被告申○○、酉○○、午○○、未○○、巳○○應就被繼承人黃許玉枝所遺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i○○、h○○、丁○○、丙○○應就被繼承人梁林夜合所遺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地○○、宇○○、宙○○、玄○○應就被繼承人林水上所遺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卯○○、乙○○、辛○○、丑○○、亥○○、戌○○、天○○、甲○○○、庚○○、戊○○應就被繼承人林雪梨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己○○○、寅○○、癸○○、子○○、壬○○應就被繼承人黃○○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㈠被告黃許玉枝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0年2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被告申○○、酉○○、午○○、未○○、巳○○,有黃許玉枝繼承系統表、其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110年度彰簡字第49號卷【下稱第49號卷】第73頁至83頁),是原告於110年3月3日具狀聲明由被告申○○、酉○○、午○○、未○○、巳○○承受訴訟(見第49號卷第69-71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被告梁林夜合於訴訟繫屬後之110年5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被告i○○、h○○、丁○○、丙○○,有梁林夜合繼承系統表、其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第49號卷第127頁至133頁),是原告於110年7月2日具狀聲明由被告i○○、h○○、丁○○、丙○○承受訴訟(見第49號卷第121-123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㈢被告林雪梨於訴訟繫屬後之111年2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被告卯○○、乙○○、辛○○、丑○○、亥○○、戌○○、天○○、甲○○○、庚○○、戊○○,有林雪梨繼承系統表、其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第49號卷第195-223頁),是原告於111年4月6日具狀聲明由被告卯○○、乙○○、辛○○、丑○○、亥○○、戌○○、天○○、甲○○○、庚○○、戊○○承受訴訟(見第49號卷第189-193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㈣被告林水上於訴訟繫屬後之111年3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被告地○○、宇○○、宙○○、玄○○,有林水上繼承系統表、其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第49號卷第233頁-243頁),是原告於111年4月25日具狀聲明由被告地○○、宇○○、宙○○、玄○○承受訴訟(見第49號卷第223-231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㈤被告黃○○於訴訟繫屬後之112年5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被告己○○○、寅○○、癸○○、子○○、壬○○,有黃○○繼承系統表、其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至71頁),是原告於112年7月26日具狀聲明由被告己○○○、寅○○、癸○○、子○○、壬○○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57-59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被繼承人 梁敬塗 因本院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分割共有物案件(下稱前案判決)而取得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於104年3月4日繼承取得系爭土地,因前案判決分割時一併命梁敬塗應補償 梁連科 之繼承人新臺幣(下同)3,441元,復於辦理分割共有物登記時併於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作為前開補償金之擔保(下稱系爭抵押權)。因原告通知被告領取補償金未獲置理,原告已向本院提存所辦妥提存,依法已生債務清償之效力。惟因梁連科之繼承人即訴外人梁林美於103年3月9日死亡後,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抵押權由被告b○○、e○○、g○○、f○○(下稱b○○等4人)繼承;林江南於104年6月16日死亡後,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抵押權由被告A○○、r○○(下稱A○○等2人)繼承;林麗花於105年12月14日死亡後,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抵押權由被告亥○○、戌○○、天○○(下稱亥○○等3人)繼承;林木山於107年2月9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813號民事裁定選任辰○○為林木山之遺產管理人,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抵押權由辰○○管理;梁林邁於104年4月24日死亡後,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抵押權由被告F○○、j○○、Z○○、X○○、G○○、梁棟樑(歿)、a○○、V○○、H○○○(下稱F○○等9人)繼承;梁棟樑於106年1月28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選任黃子芸律師為梁棟樑之遺產管理人,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抵押權由黃子芸律師管理;黃許玉枝於110年2月6日死亡後,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抵押權由被告申○○、酉○○、午○○、未○○、巳○○(下稱申○○等5人)繼承;梁林夜合於110年5月9日死亡後,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抵押權由被告i○○、h○○、丁○○、丙○○(下稱i○○等4人)繼承;林水上於111年3月22日死亡後,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抵押權由被告地○○、宇○○、宙○○、玄○○(下稱地○○等4人)繼承;林雪梨於111年2月1日死亡後,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抵押權由被告卯○○、乙○○、辛○○、丑○○、亥○○、戌○○、天○○、甲○○○、庚○○、戊○○(下稱卯○○等10人)繼承;黃○○於112年5月27日死亡後,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抵押權由被告己○○○、寅○○、癸○○、子○○、壬○○(下稱己○○○等5人)繼承。因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金錢補償已經清償而消滅,系爭抵押權亦應隨同消滅,然被告b○○等4人、A○○等2人、亥○○等3人、辰○○即林木山之遺產管理人、F○○等9人、黃子芸律師即梁棟樑之遺產管理人、申○○等5人、i○○等4人、地○○等4人、卯○○等10人、己○○○等5人尚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之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或遺產管理人登記,應於其等為繼承登記或遺產管理人登記後,始有權塗銷系爭抵押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b○○等4人就被繼承人梁林美所遺系爭抵押權、被告A○○等2人就被繼承人林江南所遺系爭抵押權、亥○○等3人就被繼承人林麗花所遺系爭抵押權、辰○○就被繼承人林木山所遺系爭抵押權、F○○等9人就被繼承人梁林邁所遺系爭抵押權、黃子芸律師就被繼承人梁棟樑所遺系爭抵押權、申○○等5人就被繼承人黃許玉枝所遺系爭抵押權、i○○等4人就被繼承人梁林夜合所遺系爭抵押權、地○○等4人就被繼承人林水上所遺系爭抵押權、卯○○等10人就被繼承人林雪梨所遺系爭抵押權、己○○○等5人就被繼承人黃○○所遺系爭抵押權,均辦理繼承登記或遺產管理人登記,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1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現為原告所有,其上設有系爭抵押權,原告已依另案判決將補償金提存本院提存所等情,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法院提存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本院109年度存字第725號提存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塗銷抵押權登記,乃使物權消滅之行為,屬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所有權人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在抵押權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尚未繼承登記前,固不得塗銷抵押權,惟提起塗銷抵押權之訴,合併請求繼承人應先辦理繼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上開規定之旨趣無違。另遺產管理人就其所管理之土地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提出親屬會議選定或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22條所明定。經查,系爭抵押權人梁林美於103年3月9日死亡後,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抵押權由被告b○○等4人繼承;林江南於104年6月16日死亡後,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抵押權由被告A○○等2人繼承;林麗花於105年12月14日死亡後,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抵押權由被告亥○○等3人繼承;林木山於107年2月9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抵押權由辰○○管理,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813號民事裁定可佐(見第49號卷第153頁);梁林邁於104年4月24日死亡後,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抵押權由被告F○○等9人繼承;梁棟樑於106年1月28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抵押權由黃子芸律師管理,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見第49號卷第157頁);黃許玉枝於110年2月6日死亡後,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抵押權由被告申○○等5人繼承;梁林夜合於110年5月9日死亡後,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抵押權由被告i○○等4人繼承;林水上於111年3月22日死亡後,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抵押權由被告地○○等4人繼承;林雪梨於111年2月1日死亡後,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抵押權由被告卯○○等10人繼承;黃○○於112年5月27日死亡後,其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抵押權由被告己○○○等5人繼承,惟被告b○○等4人、A○○等2人、亥○○等3人、辰○○、F○○等9人、黃子芸律師、申○○等5人、i○○等4人、地○○等4人、卯○○等10人、己○○○等5人均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之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遺產管理人登記,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是原告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b○○等4人就被繼承人梁林美所遺系爭抵押權、被告A○○等2人就被繼承人林江南所遺系爭抵押權、亥○○等3人就被繼承人林麗花所遺系爭抵押權、F○○等9人就被繼承人梁林邁所遺系爭抵押權、申○○等5人就被繼承人黃許玉枝所遺系爭抵押權、i○○等4人就被繼承人梁林夜合所遺系爭抵押權、地○○等4人就被繼承人林水上所遺系爭抵押權、卯○○等10人就被繼承人林雪梨所遺系爭抵押權、己○○○等5人就被繼承人黃○○所遺系爭抵押權,均辦理繼承登記;辰○○就被繼承人林木山所遺系爭抵押權,黃子芸律師就被繼承人梁棟樑所遺系爭抵押權,均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即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11項所示。
㈢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務人得隨時為清償;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307條、第309條第1項、第315條、第326條、第860條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6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清償提存,係債務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存於提存所之行為,債權人受領遲延時,清償人自得依提存方法以免除其債務(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裁定意旨參照)。
㈣經查,原告與被告就系爭土地成立法定抵押權,用以擔保另案判決所生之金錢補償債權,該項法定抵押權不待登記即已成立,並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5項規定,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而原告已依另案判決將補償金3,441元提存於本院提存所(見第49號卷第115頁),依前開說明,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補償金債權,即因清償提存而消滅,復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亦歸於消滅,被告即負有塗銷系爭抵押權之義務,是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自係妨害所有權人即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使,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於法自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12項所示,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於判決確定時,視為其已為意思表示,性質上不宜假執行,自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顏麗芸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所有權人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Y○○(登記次序0087)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1年。
字號: 鹿登資 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林美。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共同擔保地號:外中段986。
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主登記次序1-1~1-68公同共有。(一般註記事項)債務人梁敬塗應補償原告 梁炳春 4122元、梁連科之繼承人3441元、被告 梁燉煌 6801元、被告 梁樹枝 6205元、被告 梁陽明 6206元。
2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江南。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共同擔保地號:外中段986。
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主登記次序1-1~1-68公同共有。(一般註記事項)債務人梁敬塗應補償原告梁炳春4122元、梁連科之繼承人3441元、被告梁燉煌6801元、被告梁樹枝6205元、被告梁陽明6206元。
3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麗花。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共同擔保地號:外中段986。
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主登記次序1-1~1-68公同共有。(一般註記事項)債務人梁敬塗應補償原告梁炳春4122元、梁連科之繼承人3441元、被告梁燉煌6801元、被告梁樹枝6205元、被告梁陽明6206元。
4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木山。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共同擔保地號:外中段986。
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主登記次序1-1~1-68公同共有。(一般註記事項)債務人梁敬塗應補償原告梁炳春4122元、梁連科之繼承人3441元、被告梁燉煌6801元、被告梁樹枝6205元、被告梁陽明6206元。
5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林邁。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共同擔保地號:外中段986。
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主登記次序1-1~1-68公同共有。(一般註記事項)債務人梁敬塗應補償原告梁炳春4122元、梁連科之繼承人3441元、被告梁燉煌6801元、被告梁樹枝6205元、被告梁陽明6206元。
6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棟樑。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共同擔保地號:外中段986。
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主登記次序1-1~1-68公同共有。(一般註記事項)債務人梁敬塗應補償原告梁炳春4122元、梁連科之繼承人3441元、被告梁燉煌6801元、被告梁樹枝6205元、被告梁陽明6206元。
7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黃許玉枝。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共同擔保地號:外中段986。
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主登記次序1-1~1-68公同共有。(一般註記事項)債務人梁敬塗應補償原告梁炳春4122元、梁連科之繼承人3441元、被告梁燉煌6801元、被告梁樹枝6205元、被告梁陽明6206元。
8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林夜合。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共同擔保地號:外中段986。
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主登記次序1-1~1-68公同共有。(一般註記事項)債務人梁敬塗應補償原告梁炳春4122元、梁連科之繼承人3441元、被告梁燉煌6801元、被告梁樹枝6205元、被告梁陽明6206元。
9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水上。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共同擔保地號:外中段986。
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主登記次序1-1~1-68公同共有。(一般註記事項)債務人梁敬塗應補償原告梁炳春4122元、梁連科之繼承人3441元、被告梁燉煌6801元、被告梁樹枝6205元、被告梁陽明6206元。
10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林雪梨。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共同擔保地號:外中段986。
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主登記次序1-1~1-68公同共有。(一般註記事項)債務人梁敬塗應補償原告梁炳春4122元、梁連科之繼承人3441元、被告梁燉煌6801元、被告梁樹枝6205元、被告梁陽明6206元。
11
同上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黃○○。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共同擔保地號:外中段986。
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主登記次序1-1~1-68公同共有。(一般註記事項)債務人梁敬塗應補償原告梁炳春4122元、梁連科之繼承人3441元、被告梁燉煌6801元、被告梁樹枝6205元、被告梁陽明6206元。
附表二:
土地坐落
所有權人
抵押權登記內容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Y○○(登記次序0087)
登記次序:0000-000至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101年。
字號:鹿登資字第052066號。
登記日期:101年9月2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黃○○、林水上(歿)、梁林美(歿)、K○○○、S○○、z○○、甲乙○、甲甲○、甲丙○、林江南(歿)、w○○、p○○、q○○、林雪梨(歿)、林麗花(歿)、甲○○○、庚○○、戊○○、卯○○、林木山(歿)、丑○○、s○○、B○○、v○○、x○○、C○○、U○○、T○○、R○○、黃許玉枝(歿)、N○○○、E○○、Q○○、D○○、m○○、甲丁、l○○、k○○、n○○、L○○○、M○○○、 施阿悅 、o○○、O○○、I○○○、t○○、u○○、W○○、梁林夜合(歿)、i○○、h○○、丁○○、丙○○、c○○、梁林邁(歿)、d○○、F○○、j○○、Z○○、X○○、G○○、梁棟樑(歿)、a○○、V○○、H○○○、J○○○、P○○、y○○。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26775分之3441。
擔保債權總金額:26,775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99年12月3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敬塗,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87。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梁敬塗
其他登記事項:
(一般註記事項)主登記次序1-1至1-68公同共有。(一般註記事項)債務人梁敬塗應補償原告梁炳春4122元、梁連科之繼承人3441元、 梁敦煌 6801元、梁樹枝6205元、梁陽明62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