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115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被告 蕭永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壹佰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伊承保 訴外人左營便宜租車有限公司(下稱左營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甲車)之強制汽車責任險。左營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將甲車交予被告使用。被告於同日17時47分許駕駛甲車沿高雄市前鎮區瑞忠街西往東向行駛至瑞忠街與瑞祥街口時,本應注意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訴外人 卓湘琳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沿瑞祥街北往南向行經上開路口,被告見狀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擦撞,致卓湘琳人車倒地(下稱系爭事故),並受有顏面挫傷、右眼挫傷、四肢多處挫傷及擦傷併皮下血腫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伊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卓湘琳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3,940元、就醫車資2萬元,共計33,940元。又被告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係無照駕駛,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伊仍得依保險代位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已給付卓湘琳之33,940元。爰依民法侵權行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9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並有明文。再按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費用包含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及看護費用;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9條第2項、第25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第5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有甲車保險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1、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暨醫療費用收據、交通費用證明書、車資查詢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12年9月18日高市警交安字第11272133800號函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甲車車籍查詢資料、理賠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23至45、51至69、97、115至144-2、153至221、23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635號刑事案件卷宗確認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本院前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㈢次查,系爭事故既因被告未減速慢行之過失肇致,依上開規定,被告自應對卓湘琳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再查,被告於系爭事故發生時未領有駕駛執照乙節,有談話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5、135頁),是被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甚明。
㈣又查,原告已理賠卓湘琳支出之醫療費用13,940元、就醫車資2萬元,共33,940元等情,有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暨醫療費用收據、交通費用證明書、車資查詢資料、強制險費用給付明細、理賠資料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3至45、153至219頁),則依上開規定,原告仍得代位行使卓湘琳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然查,卓湘琳於110年12月2日至長庚醫院急診後離院,建議休養1至2日等節,有長庚醫院112年10月2日長庚院高字第1120950718號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23頁),可認卓湘琳自110年12月2日至110年12月4日因傷不便行動,然逾此期間,則難認卓湘琳有搭乘計程車就醫之必要,是原告主張卓湘琳支出如附表所示期間之就醫車資,均難認屬必要,其自無從請求被告賠償。從而,卓湘琳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失僅為醫療費用13,940元,原告亦僅得於此範圍受讓損害賠償債權。
㈤另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17條規定旨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被害人於事故之發生或損害之擴大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苛,因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此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只須其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且其過失行為並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者,即屬相當。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抑為完全免除,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裁量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73號、第103年度台上字第496號、97年度台上字第871號判決意旨可參)。末按車輛行駛至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卓湘琳就系爭事故亦有左方車未禮讓右方車先行之過失,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28頁),並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可徵(見本院卷第53至54、143至144頁)。則卓湘琳如有禮讓右方車之甲車先行,縱被告未減速慢行,卓湘琳即可避免與甲車發生碰撞,而防止系爭事故發生,堪認被告未減速慢行之過失與卓湘琳左方車未禮讓右方車之過失,同為系爭事故發生之原因,是本院斟酌被告所駕甲車相對於卓湘琳騎乘之乙車,本有優先路權,而認被告就系爭事故應負擔三成之責任,卓湘琳則應負擔七成之責任。而原告既代位行使卓湘琳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告亦應承擔卓湘琳之與有過失責任,是以,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金額,經與有過失責任比例酌減後,為4,182元(計算式:13,940元×3/10=4,182)。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182元,及自112年8月1日(見本院卷第7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林勁丞
附表:
編號
就診日期
車資金額
1
110/12/08
645
2
111/01/07
1,150
3
111/01/11
1,150
4
111/01/14
1,150
5
111/01/21
1,150
6
111/01/25
1,150
7
111/01/28
1,150
8
111/02/08
1,150
9
111/02/11
1,150
10
111/02/18
1,150
11
111/02/22
1,150
12
111/02/25
1,150
13
111/03/01
1,150
14
111/03/04
1,150
15
111/03/08
1,150
16
111/03/11
1,150
17
111/03/15
1,150
18
111/03/18
1,150
19
111/03/25
1,150
20
111/04/01
1,150
21
111/04/08
1,150
22
111/04/12
1,150
23
111/04/19
1,150
24
111/04/22
1,150
25
111/04/26
1,150
26
111/04/29
1,150
27
111/05/03
1,150
28
111/05/06
1,150
29
111/05/13
1,150
30
111/05/17
1,150
31
111/05/20
1,150
32
111/05/27
1,150
33
111/05/31
1,150
34
111/06/07
1,150
35
111/06/10
1,150
36
111/06/17
1,150
37
111/06/24
1,150
38
111/06/28
1,150
39
111/07/08
1,150
40
111/07/15
1,150
41
111/07/22
1,150
42
111/07/29
1,150
43
111/08/05
1,150
44
111/08/12
1,150
45
111/08/19
1,150
46
111/08/30
1,150
47
111/09/06
1,150
48
111/09/23
1,150
49
111/10/04
1,150
50
111/10/07
1,150
51
111/10/14
1,150
52
111/10/28
1,150
53
111/11/04
1,150
54
111/11/11
1,150
55
111/11/18
1,150
56
111/11/25
1,150
57
111/12/09
1,150
58
111/12/16
1,150
59
111/12/23
1,150
60
111/12/30
1,150
61
112/01/06
1,150
62
112/01/10
1,150
63
112/01/13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