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408號

原告 呂萱民

黃柏森

被告 李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6日上午11:50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提出已如數交付借款予原告黃柏森之相關資金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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