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勞上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上易字第43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 律師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孔令則 律師複代理人 趙平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法院之記載,將審判長法官姓名載為「楊豐卿」,應更正為「林鄉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情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