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3,328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