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交附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2年度交附字第98號原告丁○○原名 盧國傳
戊○○○丙○○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乙○○上三原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92年度交訴字第1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柯顯卿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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