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8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唐永洪 律師
呂理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9月6日執行羈押,至96年12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