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616號
上 訴 人 南灣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覃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綵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8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