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 廖高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尚德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