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金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金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智
陳建方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行末及第九行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3編號5、編號8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4行末及第9行末之記載,漏未記載沒收,顯係單純誤載,均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3編號5、編號8所示之物均沒收」,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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