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20號抗告人 魏高明
魏 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720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所為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13案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14案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4年10月28日所為裁定表示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葉雅婷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