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54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海洛因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參壹公克及沾有海洛因殘渣之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伍小包(驗後總淨重零點肆捌公克),均沒收銷毀。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95年6月19日3時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123之5號前查獲被告非法施用毒品,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毛重0˙3公克,驗後淨重
0˙31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小包(總毛重1˙5公克,驗後淨重0˙48公克)。因前案曾經判決確定,本案與前案有連續犯關係,本案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已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5125號另行不起訴處分,且上開扣案之粉末及晶體,分別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後,確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此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押物係屬違禁物無訛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毒偵字第5125號行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又上開1包粉末,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為毒品海洛因(淨重0˙31公克、空包裝重0˙18公克,聲請書記載為毛重0˙3公克,驗後淨重0˙31公克),有該局95年7月10調科壹字第22002370
0號鑑定通知書可稽,上開5包晶體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確為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淨重0˙51公克、驗後總淨重0˙48公克,聲請書記載為總毛重1˙5公克,驗後淨重0˙48公克),有該院95年7月11日檢驗報告附卷可憑。是故上開扣押物確為違禁物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惟重量應依上開鑑定結果書、檢驗報告書記載之重量為準;又鑑驗所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諭知沒收銷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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