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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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75號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