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簡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簡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五號
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五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上訴人即被告丙○○、乙○○二人另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具狀撤回刑事部分之上訴,該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終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無所附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