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192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送達代收人 朱逸君

一、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吳鳳汝 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0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0664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7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1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7月3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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