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6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游文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合法通知、拘提均未到庭,嗣發佈通緝後始經警緝獲歸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所涉係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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