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甘珈瑞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甘珈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珈瑞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02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0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3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9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455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944號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0年9月30日入監執行,法務部於101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74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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