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信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桃簡字第20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開二罪,經同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30號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復因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持有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同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1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減為4月(下稱後三罪),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駁回上訴確定。後三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69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茲受刑人於97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5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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