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18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榮吉 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5,4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