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告 蔡明翰 訴訟代理人 吳沂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家渝 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柒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202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以原告前於本院109年度湖調字第447號事件中繳納之調解聲請費3,000元扣抵,原告尚應補繳之裁判費為伍萬柒仟貳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怡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