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84號原告 涂敏儀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軍瑋 (原名 曾鈞蔚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陸萬零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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