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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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裕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存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確定後移送執行。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其中一款至數款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506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34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6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教誨紀錄表、收容人指紋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刑事庭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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