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420號上訴人 張淑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振盛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0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6號裁定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湯美玉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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