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健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二、被告張健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