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欣浩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蔣曉㦤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5,41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28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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