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55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李滿妹 即 胡昭基 之繼承人
胡亞倫 即胡昭基之繼承人 胡婉婷 即胡昭基之繼承人 胡惠珍 即胡昭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胡昭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