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工程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 蔡玉真 訴訟代理人 葉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