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 謝蕙鎂 上列原告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即原告欲請求登記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並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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