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小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972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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