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28號原告B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湘傳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被告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並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查詢註記「刑事科查無」戳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原告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前,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規定,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陳柏榮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