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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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57號原告 裕國 豐順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俊億 原告衛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幸娟 原告 林寶貴 原告 蔡賜芳 原告 陳永煌 原告 謝益青 原告 劉春色 原告 鍾湘芳 原告 蔡庭瑜 原告 張珮璇 原告 林素華 原告 陳泰宏 原告 王筱萱 原告 楊永銘 原告 黃美慧 原告 劉冠妤 原告 林文章 原告 謝基鴻 原告 郭懷忠 原告 陳培勳 原告 林煒熏 原告 徐慶光 原告 張嘉珍 原告 陳志偉 原告 郭志瑛 原告 曾嘉慧 原告 王晨銘 原告 李金 原原告 李萱 原告 謝穎萱 原告 潘怡婷 原告 廖雪君 原告 魏治民 原告 趙千惠 原告 陶志偉 原告 林俊亨 原告 何嘉茹 原告 范元豪 原告 郭康琪 原告 蔡立文 原告 李芝瑩 原告 陳榮呈 原告 林建勳 原告 林昭慧 原告 張玉芬 原告 陳婉貞 原告 廖家頡 原告 李佳凌 原告 崔羽承 原告 林美華 原告 鄭琇云 原告 曾怡芳 原告 鄭翌貞 原告 廖淑君 原告 蘇金枝 原告 蔡明孝 原告 黃筱玲 原告 廖武恩 原告 陳靜怡 原告 劉秀媚 原告 陳珮軒 原告 林木發 原告 黃隆彥 原告 林丞崇 原告 蕭慶國 原告 余昭慶 原告 林秀容 原告 楊孟佳 原告 戴化南 原告 蔡如玲 原告 黃楷晴 原告 方珮琪 原告 陳立文 原告 吳立堅 原告 張方慈 原告 黃品強 原告 李佳玲 原告 黃珮瑜 原告 朱登強 原告 李惠炤 原告 王從政 原告 陳慧娟 原告 陳冠宏 原告 陳玉秋 原告 林煥章 原告 洪慶旭 原告 陳冠良 原告 林綵縈 原告 許信儀 原告 吳建興 原告 呂春鄉 原告 邱琬婷 原告 林銘哲 原告 林柔綺 原告 朱育呈 原告 徐秀滿 原告 鄭予涵 原告 張志遠 原告 石旻弘 原告 楊鳳琴 原告 王昭雯 原告 陳文忠 原告 楊晨嫈 原告 林立信 原告 陳惠娟 原告 何栢銓 原告 李淑敏 原告 陳淑涓 原告 蔡宗府 原告 許智強 原告 蕭裕橋 原告 張維勳 原告 張舒祺 原告 紀徑森 原告 劉惠郡 原告 楊冠翔 原告 陳美芳 原告 王經緯 原告 吳佳慶 原告 楊景驛 原告 洪妤暄 原告 黃嘉雯 原告吳俊億原告 徐晁偉 原告 陳心怡 原告 陳麗雅 原告 吳豐榮 原告 王榮堭 原告 吳世盈 原告 江慧甄 原告 楊登崴 原告 朱佩貞 原告 楊翔予 原告 陳仰賢 原告 林慧甄 原告 蔡若薇 原告 林于仙 原告 徐薇 如原告 張建豐 原告 黃琳珍 原告 陳麗萍 原告 唐熾 原告 吳逢斌 原告 鄭邦勝 原告 許聰敏 原告 林佳龍 原告 吳鳳朱 原告 林秀珊 原告 紀宣榕 原告 王秀娟 原告 黃佳棻 原告 鄒家蒝 原告 陳秀娟 原告 陳品碩 原告 石琮文 原告 李尉誠 原告 關慧勤 原告 陳明麗 原告 張濰瀅 原告 劉家徹 原告 高佩琳 原告 陳兆威 原告 彭坤勇 原告 林麗足 原告 蔡志潔 原告 曹建興 原告 古善柔 原告 張馨尹 原告 沈宗賢 原告 陳怡國 原告 劉宗晏 原告 陳致寰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4,598元【520,623元+10,083,975元=10,604,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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