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24號原告 張國揚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張智能 被告 張世昌
莊 張爽 張秀鳳 張好欵 李 張雪霞 張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審理。兩造請按時到庭。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