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5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5643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之債務人為一人或二人。
二、提出債務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中文譯名及其設立登記之相關資料中譯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