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0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認為其犯嫌重大,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96年8月29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惟本案已審結,爰裁定交保新臺幣3萬元,然被告覓保無著,考量其係通緝到案,仍有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凃春生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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