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734號原告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朝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尚欠繳壹萬貳仟柒佰柒拾壹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