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3年度東小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東小字第三二七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自民國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李勝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 官張 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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