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鄭進立
孫德樑 盧朝幸 林正寅 王志中 蔡明原 徐百苓 邱濬澤 蔡文進 吳靜玲 施信儀 蘇蕎鈴 吳文豐 楊淑惠 張進鴻 林顥叡 葉永泉 楊富權 莊英德 楊興華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孟妤 被告 劉銘卿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7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