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輝因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清輝因公共危險(即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罪(包括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43號、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012號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上開2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科罰金部分則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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