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4號聲請人 陳家瑞 (即 鄧湧鈺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