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9號聲請人 吳和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永和基督徒聚會,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核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請求,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即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