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91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邱瑞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竤翔行銷設計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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