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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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被告買新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守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7,563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