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清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清萬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趙清萬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前另犯竊盜及搶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自民國
100年12月12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假釋撤銷後之殘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執更乙字第96
7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其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