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41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涂秀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補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裁定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其登記原因均為「讓與」之原因為何?如係抵押權讓與,並應提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等相關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涂秀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