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51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本院98年度重簡字第1517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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