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51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本院98年度重簡字第1517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馬秀芳